浙江修订《浙江省旅游条例》 鼓励旅游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
《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后今日正式实施,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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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后今日正式实施,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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